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逾期罰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08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顧國梅 即鍠國企業社間請求逾期罰款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萬65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0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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