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9號
原告 王威量
被告 林沛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箐
法官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佳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9號
原告 王威量
被告 林沛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箐
法官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