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0號
原告 甯艾川
被告 王志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2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惠敏
法官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0號
原告 甯艾川
被告 王志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23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惠敏
法官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