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告 宋芬芳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 律師
張容瑄 律師
被告 顏志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2月7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2月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許雅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告 宋芬芳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 律師
張容瑄 律師
被告 顏志峰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2月7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2月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