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告 宋芬芳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 律師

張容瑄 律師

被告 顏志峰

白蕙瑄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2月7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2月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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