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侵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侵易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陽上列被告因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女(年籍詳卷)告訴被告林秋陽犯性騷擾罪案件,起訴書認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與被告間在本院審判期間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