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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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桃秩易字第6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機關聲請罰鍰易以拘
留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4年12月28日桃警分刑字第09410039
47號函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鞏玉燕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
萬元,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
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處罰人甲○○被處罰鍰10,000元逾期不完納,經移送
機關聲請本院易以拘留,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