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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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 王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李淑卿┌─────────────────────────────────────┐│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王秀梅│臺灣新光商│100年3月15日│49,294元│0000000│││││業銀行丹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