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原告 許鈞淇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 律師被告 羅友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35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郭瓊徽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