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債務人 胡美玲賴明紀 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冠羽 即賴明紀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冠婷 即賴明紀之繼承人債務人 賴曉盈 即賴明紀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胡美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明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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