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0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兼送達代收人 張芳祚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恩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林恩傑之訴駁回。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玖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到院。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恩傑於起訴前之民國108年3月19日即已死亡,有本院職權查調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被告林恩傑既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林恩傑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被告玖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林恩傑既已死亡,已無從代表被告玖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而為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玖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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