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亷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亷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亷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受刑人徐亷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4至7及編號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8、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同意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又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2日│102年9月23日│102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19日│103年6月19日│103年6月19日│├──┴────┼───────────┴───────────┴───────────┤│備註│(一)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2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二)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三)附表編號7、1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業經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日│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4228號│103年度偵字第7812號│103年度偵字第781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10月24日│103年10月2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103年度壢簡字第13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19日│103年11月18日│103年11月18日│├──┴────┼───────────┴───────────┴───────────┤│備註││└───────┴───────────────────────────────────┘┌───────┬───────────┬───────────┬───────────┐│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10日│103年5月11日│103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2231號│、2231號│、223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事││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日│103年12月2日│103年12月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判││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30日│103年12月30日│103年12月30日│├──┴────┼───────────┴───────────┴───────────┤│備註││└───────┴───────────────────────────────────┘┌───────┬───────────┐│編號│10│├───────┼───────────┤│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223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事││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03號、││判││103年度審訴字第1207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30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