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