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賠字第2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決定書93年度賠字第21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存淦 律師上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民國38年任職海軍太湖 軍艦 少
尉槍砲員,於該年5月15日(實應為5月1日,因依海軍總司令部覆予聲請人之函,稱依兵籍表之記載聲請人離開太湖軍艦之日期為38年5月?日,未載聲請人離開之日期,故聲請人取該月15日為中間數計算)遭海軍情治人員以思想有問題涉嫌叛亂之罪嫌加以逮捕,隨即被解送陸二師以受訓之名行羈押管訓之實,迄39年10月1日再被轉送反共先鋒營繼續管訓。聲請人於人身自由受限制期間,除在反共先鋒營部分,已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提出聲請並獲得補償外,其餘在陸二師遭違法羈押之505日(自38年5月15日至39年10月1日)迄未受任何補償,爰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7號解釋、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依其受違法羈押之日數,以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折算1日,計應賠償2,525,000元等語。
按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
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或檢肅匪諜條例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準用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經治安機關逮捕而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人身自由受拘束者。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受羈押,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或刑之執行,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者。於有罪判決或交付感化教育、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甲○○原為海軍太湖軍艦少尉槍砲員,嗣於
民國38年5月某日至39年10月1日在陸二師受訓,另聲請人為反共先鋒營第1期結業學員,進訓日期不明,惟於40年4月1日結訓等情,有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93年7月22日海擘字第0930004173號函、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督察長室93年10月21日湯律字第0930000643號函及該函檢送之海軍軍官資歷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自38年5月某日至39年10月1日止,係經調訓至陸二師,嗣並至反共先鋒營,迄至40年4月1日結訓,應可認定。
次查聲請人於39年6月1日起至39年10月1日止,在前海軍反
共先鋒訓練營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已經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予以補償200,000元等情,有該基金會92年11月20日(92)基修法癸字第6702號函、93年11月8日(93)基修法癸字第4790號函在卷足憑,則聲請人於39年6月1日至39年10月1日之期間既獲該基金會之補償,自不得再受冤獄賠償。復查聲請人於38年5月某日至39年5月31日調訓至陸二師,而「反共先鋒訓練營」及「各集(管)訓隊(陸二師)」均屬偵訊涉嫌叛亂匪嫌人員,並受拘禁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而「各集(管)訓隊(陸二師)」管訓人員僅支部分薪餉,陸二師受訓由訓練班按陸上待遇造冊支薪等情,有前開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函及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督察長室函在卷可稽,因此,「各集(管)訓隊(陸二師)」,係軍事機關對內部軍事人員之思想或有不貞或不堅之虞者,對之施以思想教育,雖其有拘禁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然此與治安機關逮捕一般人民並進而限制人身自由者,究有不同,且稽之聲請人兵籍資料,亦無何受偵查或審判之記載,再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督察長室有無聲請人於38、39年間受逮捕、羈押及釋放之資料,該2機關均覆以:查無聲請人甲○○於38、39年間受逮捕、羈押及釋放之資料等情,有前開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函,及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督察長93年10月12日律宣字第0930002383號書函在卷可參,則聲請人雖受有人身限制,但因其並非因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前後受羈押或違法拘禁,亦非因有罪判決、交付感化教育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再受違法拘禁,同時亦不屬遭治安機關逮捕而認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之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情形,其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情形,顯然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要件不合,是本院無從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准許,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2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