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1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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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5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簡字第51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4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之裁定,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