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購股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玉如 間返還購股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