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詹坤樹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朝固詹朝福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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