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46號聲請人 吳美雅 非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潘艾嘉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世欽 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二、查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審查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106年家調字第182號家事起訴狀各1份在卷足考,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琬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