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華奕超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13日所為補費裁定不服,具狀提出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