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林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來好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