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9號原告 振揚 工程行即 莊豐維 被告三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陳月 訴訟代理人 劉成枝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訴訟代理人 柳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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