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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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瑞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二關於「正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正確性」;理由欄內三、論罪科刑㈢及附表二偽造之公印文/印文欄內關於「 林茂莊 醫006322」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林戊莊 醫006322」。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二關於「正確定」之記載,明顯為單純誤載,應更正為「正確性」;理由欄內三、論罪科刑㈢及附表二偽造之公印文/印文欄內關於「林茂莊醫006322」之記載,顯係單純誤載,均應更正為「林戊莊醫006322」,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華鵲云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