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及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09號原告 黃建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蓓芳 間返還借款及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項記載,請求上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57,9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