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宣云┌─────────────────────────────────────────────────┐│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96年6月30日│28,000元│AU0000000│││││份有限公司埔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