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麗卿
相 對 人 莊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於本院106年度彰簡字第639號案
件判決後,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聲請人履行租賃契約,繳納水
、電、瓦斯及管理費。聲請人於庭上雖主張其與出租人翁志
仲簽訂之106年房屋租賃契約有法令效力,但兩造間已無信
任關係,聲請人無法配合相對人所要求之履行租賃契約及相
關費用之繳納,爰聲請法院補充判決以終止兩造間之合約。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遷讓房屋等事件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
有脫漏之情,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予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