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 萬南廷 原名 萬棟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傑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羅傑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公務所或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所載被告羅傑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15樓之2,被告甲○○之住所則為桃園縣桃園市○○路○段63之2號21樓,然經本院依址送達後,均以查無此公司或查無此人而遭退回,是起訴狀所載者並非被告之真正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或住居所,而原告復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