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7-1號戊○○丙○○
巷53號乙○○丁○○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四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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