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家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家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簡字第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分別為履行契約之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金額核定分別為新臺幣二百零六萬元及一百零二萬元,應徵裁判費三萬二千零九十一元及一萬六千六百四十七元,合計四百八千七百三十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美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