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95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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