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51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之非財產損害賠償部分原告起訴請求新臺幣五十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五千四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份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