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82號聲請人 蔡慶元 非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相對人 蔡双玉 出境前住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137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蔡双玉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所為110年度亡字第82號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死亡宣告係為解決自然人失蹤後其住所地之法律關係所設之擬制死亡法律效果規定,以解消失蹤人於住所地之法律關係,其影響失蹤人權利甚鉅,應審慎認定,倘僅以單純出境,或未與特定人保持聯繫,在無其他佐證之情況下,是否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仍屬可疑時,則尚難認係失蹤。又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法院為撤銷或變更裁定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双玉、案外人潘 蔡金鶴 、 蔡金治 、 蔡慶璋 為兄弟姊妹,蔡慶璋於民國110年3月19日因病去世,聲請人、相對人蔡双玉、 潘蔡金鶴 、蔡金治為蔡慶璋之繼承人,惟蔡双玉於60年12月4日遷出國外,出境後即未再入境,迄今50年期間,均未與在臺親屬有何聯繫,於父母去世時,亦未返臺奔喪,可謂行蹤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蔡双玉於60年12月4日遷出美國後,未再入
境,均未與親屬聯繫等情,固有戶籍謄本、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內政部移民署110年7月27日移署資字第1100078110號函在卷可參。惟查:⒈依蔡双玉之戶謄本記事欄記載:「60年11月11日與美籍湯
姆查爾斯萊替南 (TOMC.LAITINEZ)結婚,同年11月16日登記,60年12月4日遷出美國,67年10月2日登記」(見本院卷第35頁),是蔡双玉因結婚遷出美國,尚不能以之證明蔡双玉有生死不明之事實。
⒉又內政部移民署110年7月27日移署資字第1100078110號函
附入出境資料查詢名冊固得證明蔡双玉於60年間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紀錄(見本院卷第73頁),惟尚難僅以蔡双玉未再返臺之事實,逕認其有生死不明之情形。
⒊再者,蔡双玉(29年2月2日生)現年82歲,依109年臺灣地
區簡易生命表所載,蔡双玉年齡之平均餘命為9.85年,依109年臺北市簡易生命表記載,蔡双玉年齡之平均餘命為1
0.97年,顯尚有生存之可能。蔡双玉之姊妹潘蔡金鶴、蔡金治雖均出具聲明書表示「對於蔡双玉現今行蹤及生存與否一無所知,對於兄弟蔡慶元向法院聲請對蔡双玉為死亡宣告乙事,並無意見,亦表贊同。」等語(參本院卷第65頁),惟蔡双玉係因結婚隨其配偶出境美國,顯係有目的性之離去,而非去向不明,自難僅因蔡双玉未與親屬聯絡,即遽而論斷其有失蹤之情形。
⒋本件聲請人僅因蔡双玉遷出國外未再入境返臺且未與親屬
聯絡,即認蔡双玉已長期失蹤生死不明,聲請對蔡双玉為死亡宣告,尚難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
㈡本件蔡双玉既未有失蹤之事實,則本院於110年7月29日所為1
10年度亡字第82號所為准對蔡双玉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之裁定,所為裁定尚屬不當,依前揭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應予撤銷。
㈢綜上述,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且本院109年11月27日109年度亡字第15號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