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 陳卿惠陳金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盈伸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1-SX-1581-6特別股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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