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 尹玉群 被告 黃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