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6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勳選任辯護人黃厚誠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建勳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建勳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10月14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蔡孟珊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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