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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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炳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陳明債務人目前實際之住居所地址,並釋明債務人戶籍地址設於屏東縣屏東巿戶政事務所之原因為何。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又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地址「屏東市○○里○○路○○○號」為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之所在地,顯非聲請人之實際住所地,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書記官滕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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