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36號抗告人保證責任台中縣湖南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秀元 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6年1月25日原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雖就抗告費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
1項後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許石慶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