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國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國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國森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劉國森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詐欺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自當扣除)。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劉國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詐欺│詐欺│││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4日│自100年10月24日起│自102年7月9日起,││││,迄至100年11月23│迄至102年11月30日││││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618號│字第2359號│字第2359號│├─┬───────┼─────────┼─────────┼─────────┤│最│法院│新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54│105年度上訴字第137│105年度上訴字第137││實││5號│5號│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7日│105年11月3日│105年11月3日│├─┼───────┼─────────┼─────────┼─────────┤││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354│106年度台上字第667│106年度台上字第667││判││5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4日│106年2月23日│106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874號(已執│字第562號(編號2至│字第562號(編號2至│││畢)│3曾定刑10月)│3曾定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