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澤銘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60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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