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同年5月2日間某日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836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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