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被告丁○○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行關於「B部分面積一0三點三八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B部分面積一三0點三八平方公尺」;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四行關於「B部分面積一0三點三八平方公尺」之記載,應為「B部分面積一三0點三八平方公尺」之誤載;另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之記載,因漏未計算原告於96年9月10日繳納之測量費新台幣4,000元,爰併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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