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是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約○點三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驗餘淨重○點○六公克、包裝重○點一九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無誤,有該局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八○四○號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核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