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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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許蕙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