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楊承彬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柒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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