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執聲字第二○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違背安全駕駛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二一五七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