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財
潘氏青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進財、潘氏青心2人於民國10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2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2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甚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進財、潘氏青心2人於103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2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是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彩金賓果連線彈珠臺│2臺│├──┼─────────────┼────────┤│2│滿貫大亨麻將機│2臺│├──┼─────────────┼────────┤│3│黃金傳奇彈珠臺│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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