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О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依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甲○○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沒入原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乙○○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於新竹戒治所接受毒品之強制戒治,至九十一年七月十日止,始停止處分執行,此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為憑,是聲請人雖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通知具保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帶同被告甲○○到案接受執行,然具保人既因上開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為之,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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