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五七號
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本訴原告丁○○與被告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