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四一一號
聲請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偉明 送達代收人 林飛鵬 相對人國立交通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俊彥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存字第一0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0六八號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合計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現金新台幣肆仟元,准以同額之現金或合作金庫銀行、交通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合計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現金新台幣肆仟元,並以本院九十年存字第一0六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存單即將到期,為求調度資金之便,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