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晏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吳奈美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83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