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36號原告 陳金治 訴訟代理人 胡寶珠 被告 陳岦弘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