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56號聲請人 徐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56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892.1││││託股份有限公司││││││└──┴─────────┴─────────────┴───────────┴─────┴──────┴────┘